【法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法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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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华人民和教育法华人民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华人民和宪法和法律;

  2高级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高级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订。

  进城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高阶段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考,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相关考生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对于因特殊情况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稳妥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在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人,持公安机关签发的华人民和外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签发地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符合条件的港澳台籍考生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招考办考试管理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要指导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尤其针对特殊类型招生,要严格报考条件,加强资格审核和复验工作。报名结束后,省级招办应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

  4.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考生电子档案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学业水考试合格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6.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7.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8.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家有关规定制订已录取考生高级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校的办法。各地高级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毕业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各省级招委会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相应材料。

  省级招委会协调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委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并负责协调终检医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3.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4.全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省本校实际,为残疾人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15.全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16.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7.全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6月7日900至1130语文;1500至1700数学。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至1700外语,有外语听力测试内容的应安排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

  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统考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统考时间安排一致。

  省级统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试时间,分别由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18.全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使用教育部考试心试题实施外语一年两考的,第一次考试时间为1月8日。使用完整试题含听力部分和笔试部分考试的,考试时间为900至1100,听力测试应安排在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仅使用外语听力部分试题组织考试的,考试时间为900开始,1100前结束考实施细则另行通知。第二次考试时间为6月8日具体时间安排见第17条。自命题省份可自行安排除6月8日考试之外的另一次考试时间。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或听说测试等。

  19.全统考和省级统考的文化课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组织的考试一般在标准化考点举行,确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所的,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和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

  20.使用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全统考时,笔试一律用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除外。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参加全统考的考试办法由有关省级招委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21.全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结合本地区本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评卷工作,加强评卷工作人员管理。

  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须配合教育部考试心做好考试内容改革的宣传工作,发挥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按教育部考试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22.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学的人员,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学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借考。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负责。

  23.各省级招办要根据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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