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民事法律行为附不真正条件时的法律效力

【集合】民事法律行为附不真正条件时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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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附不真正条件 附条件行为

  华人民和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

  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

  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

  件的,人民法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

  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

  题的解释2022年2月24日,法释20226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主流观点

  鉴于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五条曾就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违背法律

  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法律效力问题作出规定,本条亦对民事法律行为附不

  能条件的效力规定予以重新调整,考虑到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在此仅对民

  事法律行为附不能条件和附不法条件时的效力问题作一阐释。

  一民事法律行为附不能条件时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不能条件为所谓条件时,应当探究当事人是否具有让民事法

  律行为生效或者解除的意思,具体通过意思表示的解释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

  效力如何。当事人约定不能条件为生效条件时,如太阳从西边升起,我就

  将房屋卖给你,说明当事人根本不想出卖房屋,不希望房屋买卖这一民事法

  律行为发生效力,因此,应当解释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

  定不能条件为解除条件时,如太阳从西边升起,我将房屋卖给你的合同失

  效,说明当事人希望将房屋卖给对方,不希望房屋买卖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失

  效,因此,应当解释为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

  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也有观点提出,如果不能实现之事件为生效要件,则法律行为无效;如

  果不能实现之事件为解除要件,则法律行为视为不附条件,最终有效。该观

  点扬弃了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五条的做法,认为应当区别对待民事法律

  行为附不能条件时的效力,与本解释观点相符,但在具体操作上存在差异。

  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以及

  确定不发生效力后,从法律效果上均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不能实现,

  应当恢复至行为成立或实施前的状态,但是存在事由上的区别。具体而言,

  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具备无效条件而被确定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被撤销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具备撤销事由,经撤销权人行使撒

  销权而无效;确定不发生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从未生

  效。本解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所附不能条件为生效条件时,民事法律行为因

  久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效力,更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立法本

  意。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不能条件为解除条件时,发生未附加条件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虽不因该不能条件而失效,但最终是否失效应结合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作具体判断。

  二民事法律行为附不法条件时的效力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附不法条件时的效力问题,学界存有较大争议。有观

  点认为,应导致整个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有观点认为,即使该不法条件不

  存在,当事人依然希望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应视为未附条

  件;另有观点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与所附条件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条件因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除非法律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辟出例

  外,法律行为原则上整体无效,并无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适用之余地,

  但是倘若不法条件只是附加在法律行为部分内容之上,且通过意思表示的解

  释可知,该部分内容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则应适用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即该部分的无效,而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发生相应

  的效力。我们在调研过程,发现其主要争议集于民事法律行为附违法

  解除条件时的效力问题,且多数意见认为附违法解除条件的行为应当无效。

  我们经反复研究后认为,这一问题存有较大争议,绝对无效可能会有失公。

  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约定将劳动者实施违背公序良俗的行

  为作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本身无效。又如劳动合

  同约定以劳动者怀孕作为解除条件,虽然作为条件的事实本身不违法,但将

  该事实作为解除条件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关于该条件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劳动合同本身仍然有效。鉴于这一问题的争议性,还有待审判实践继续积

  累经验,在此对附不法条件的情形未作规定,必要时将通过指导性案例予以

  规范。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所律师,财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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